水库游泳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应怎么办
时间:2023-07-23 11:30:40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违反水库安全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下水游泳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责任自负。对严重阻挠和干扰水库管理,破坏库区水生态环境,破坏水源或水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库游泳溺死水库承包者被判赔偿

福建龙岩一游泳者在一个水库浅水区岸上跳水,撞上水中的石头后溺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水库承包者郭某存在违约行为,应按65%的比例赔偿死者邓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5万元。

去年4月28日,被告郭某承包经营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的紫金山水库,期限一年。之后,被告郭某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即将该水库作为游泳场所,以承包者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并将该水库分为浅水区和深水区,但无设置水位深度的标记。被告郭某在经营中出售紫金山风景区月卡。

同年8月9日下午3时许,邓某某持卡(持卡可到该水库游泳)驾车至水库游泳。在游泳的过程中,邓某某在水库的浅水区跳水,头部撞上水中的石头,随即头部出血,发生溺水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邓某某是游泳时因头部撞伤,后吸入水而窒息死亡,属溺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承包龙岩市新罗区龙门紫金山水库作为游泳场所并对外进行经营。邓某某持卡进入该水库游泳,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没有按规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游泳环境和服务条件,未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管理,违反了合同的法定义务,造成邓某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死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邓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应根据水库的特点及自身泳技安全游泳,由于其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在水库的浅水区岸上跳水,导致其头部撞到水中石头后吸入水而导致窒息死亡,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涉及的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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