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
(四)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六)工伤及生育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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