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受贿行为。成立受贿的共犯,是毋庸质疑的;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的共犯,即身份犯与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资格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一)非特殊身份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二)1997年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问题,但在刑法分则无特别规定时,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所决定的。参照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和分则中关于贪污罪共犯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仍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决定了它是身份犯。
所谓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
受贿罪的身份犯显然是定罪要件。
它不同与其他一般主体构成的犯罪。
它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共犯认定对于犯罪人的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只有对共犯作出认定,才能够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受贿罪的共犯并不一定要是特殊主体,但对其认定在理论中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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