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任卫华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就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摘要:
[主持人]那我们回到意见的内容部分,二位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意见所囊括的几种受贿案件的形式?
[任卫华]我看有的人说有十种行为,其实我理解是七种行为、十条规定。这七种行为我简单地看了一下,因为在规定上是十条。第一种是以交易的形式进行贿赂;第二种是收受干股的贿赂;第三种是以合作投资、办企业等名义进行的贿赂;第四种是委托理财形式的贿赂;第五种是以赌博形式进行的贿赂;第六种就是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贿赂,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贿赂在意见中分了两条,其中有一条就是“挂名”领薪,也就是说你不上班,挂一个空名还要拿工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得贿赂。为什么把这个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单列一条呢?就是因为他们比较突出一些,但是实际上都是特定关系人的问题;第七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的时候为人谋利离职以后收受贿赂。
[主持人]那这七种形式是不是已经包含了所有的受贿刑事案件的形式了呢?
[任卫华]这七种是我们经过调查研究有了明确意见的,并不是说这七种行为之外其他都不是受贿了,应该说还有一些行为是不是受贿犯罪还是值得研究的。比如我举一个例子,刚才说挂名领薪是受贿,那就是说你不上班拿工资不是白拿人家钱嘛。那我举一个例子,他上班了没挂名,但是他上班应该拿一千块的工资,可是那个老板一个月发给他一万块的工资,这是为什么呢?是不是贿赂收益呢?所以不能说我们这几条囊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这是不能说的,因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犯罪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主持人]那您刚才举的例子为什么没有纳入这个意见中呢?
[任卫华]这个比较复杂,比如上班拿工资了,应该拿了一千块但是拿了一万块,如果简单的是这样那就好办了。但是谁能证明他应该拿一千块,不应该拿一万块,谁能证明老板不能发给他一万块?这些问题很复杂,还需要再研究、论证。
[陈国庆]对,这个意见肯定不能囊括所有的新型受贿犯罪。这个《意见》中所反映的就是我们经过研究比较突出的问题,另外我们所规定出来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拿得比较准的。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本质特征就是权钱交易。我们认为这个《意见》中没有规定的,但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权钱交易本质特征的也可以按照受贿罪来处理。
[任卫华]对,我有这么一个想法,其实这也是我们同仁里面共同的想法。我们这个《意见》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性的意见。也就是说法律原来有这个意思,不是说法律没有规定这个内容我们规定出来了,那就不叫司法解释意见了。这样的话那大家可能就要问了,如果我们没有这个意见是不是大家遇到这样的行为的时候就不办呢?不是这样的,这个意见没出台之前不等于按照这个意见的精神办案不正确,我们没有出台这个意见时,有的办案同志想到了按照这个意见的精神办案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任卫华]所以我们应该看到办案的一个现实,在办案中检察院和法院出台的任何司法解释都具有滞后性。比如说某一类案子某一个省发生了第一例,那么第一例出来以后大家引起关注了是不是就马上做一个解释呢?应该说肯定不会。因为只有一类,它到底有多大的必然性、有多大的普遍意义,总是要出现很多很多这样的问题,成为社会性的问题以后,有关部门才在政策上进行研究和调整。当你没有做出研究和调整的时候是不是这种事情就不处理了呢?还是要处理。主要是这样的意思。
[陈国庆]所以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一下,就是我们注意到最近有些媒体说“两高”的这个《意见》是对法律的补充,可以说是对法律的修改,这种说法可能是不太准确的,“两高”的《意见》实际上是对法律适用的一个指导性的意见,是对法律精神的一个解释性的意见,并不是修改或者是完善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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