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辞职后,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该约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单位有和劳动者违约服务期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未约定服务期的,不能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辞职了,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其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未约定服务期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辞职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该约定不是合法的。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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