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孩子后亲生父母要回怎么办
1.与亲生父母交流:与亲生父母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意图和想法。了解他们是否有什么安排或解决方案,以及他们对孩子的态度和意愿。
2.尊重孩子的意愿:最重要的是要尊重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经与您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且表达了希望继续与您生活的意愿,您可以考虑继续保持收养关系。
3.寻求专业帮助:如果您和亲生父母之间存在一些矛盾或分歧,您可以寻求专业帮助,如律师或家庭咨询师。他们可以提供有关法律和伦理方面的建议。
4.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您认为与亲生父母的关系非常紧张,或者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您可以考虑解除收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程序,并确保孩子的福利得到保障。
二、收养的孩子亲生父母还有探视权吗
生父母对送养子女一般没有法律上的探视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送养后,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除。而探视权是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收养孩子的协议书怎么写
写收养小孩协议书的方式:应当写明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具有订立该协议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应当写明收养方式、理由、收养保证等主要内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n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n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n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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