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条件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国家只是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即应当履行义务是以能够履行义务为前提的。所以,预见义务以预见可能为前提。义务规范为一般人所设,勿需具体确定;而能否预见则因人而异,需要具体确定;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则是应当预见的。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要求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危害社会的结果”是一个外延极广的概念,我们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解。
(1)疏忽大意过失的定义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它的两个特点:
1、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法律只对有可能预见的人提出预见的义务。
2、行为人因就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3)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所以又称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预见,故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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