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疏忽大意过失的概念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时,主要是看行为是是否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能力而且有义务预见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是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的统一。预见义务是指法律、职务、业务或社会共同生活规则所赋予的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时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是什么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两者区别在于前者没有预见行为的后果,后者已经预见到了。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哪些法律特征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法律特点:
(一)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
1、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
2、预见能力。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如果不能预见,也不负刑事责任。
(三)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如果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是由于年幼无知、精神病等原因,则不具有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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