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即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为使资金回流,以及满足资金运转的需要,经常以低价为诱惑,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订立购房合同,但该合同是无效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因合同无效而解除合同,买受人因此起诉至法院的,开发商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则定为合同有效。若开发商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但恶意不办理从而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房合同盖什么章有效
购房合同上,开发商盖公章或者合同章都有效。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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