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俗语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就是说,男女一旦结婚了,就不会再像恋爱时那样浓情蜜意了,谈婚论嫁后,经济成本也不可避免地变成压力。因此,现在的不少男女恐婚,越来越多的出现了只恋爱不结婚、只同居不登记的现象。
没有婚姻束缚,男女双方是自由了许多,但有些意想不到的麻烦出现了。恋爱期间、同居期间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各类纠纷,正在逐渐增多。
案例1送26万香车没留住女友两次打官司也难要回车款
34岁的王先生在2008年很受伤,不但女朋友吹了,就连自己为女朋友花26万元买车钱也打了水漂,还白白搭上了近5000元的诉讼费。
2007年底,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小姐,经过一个多月的交往,两人迅速发展成了情侣关系。王先生得知李小姐有买一辆车的想法后,为表爱慕之情,就不假思索答应了。随后,两个人一齐到汽车市场,王先生毫不犹豫地从自己的储蓄卡中划走了26万余元,为李小姐买了一辆帕萨特小轿车。
可惜好景不长,李小姐最终提出分手。分就分吧!可双方为这辆轿车的归属发生了争执。冷静后,王先生想明白了,汽车的行驶证上登记的是人家的名字,恐怕要不回来了;可钱是自己出的,你要车可以,但购车款总要还给我吧。咨询律师之后,王先生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要李小姐偿还借款26万余元。由于没有相应证据,法院认定王先生与李小姐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驳回了他的诉求。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王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起诉李小姐,要她归还自己为其垫付的上述购车款。李小姐向法庭提交了她与王先生当初交涉时的三份录音电话证据,证明该车是原告赠与自己,赠与行为已完成,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被告称所购车辆系原告赠与其的礼物,结合原告为被告支付购车款时双方系情侣关系、原告陪同被告去购车并自愿为被告支付购车款、原被告作为情侣期间经常互赠礼物以及原被告的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得出结论是被告有依据获得原告为其支付的购车款。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求。
法官评说:在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比如亲属关系之间的经济往来,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日常的人情世故生活经验等法则,一般认为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往来。恋人情侣关系一般也算特定的人身关系。男女在恋爱期间,难免有互赠礼物的情形,但不可让感情冲昏了理智;建议在大额的经济支出时,一定要考虑仔细甚至丑话说在前面,最好写在纸上,或者干脆结婚登记后再购买。
案例2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师出无名有欠条也枉然
邓女士看着手中的欠条,懊悔不已。没想到自己和刘先生五年的同居生活就结束了,当初刘先生当着自己的面写下了10万元的欠条,就这样成了一张废纸。
刘先生和邓女士从2003年4月开始同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五年后,双方发生了矛盾,同居关系维持不下去了,2008年3月,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邓女士越想越气,难道自己的这五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在分手一个多月后,邓女士再次找到刘先生,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为名,要求刘先生予以补偿。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当日写下了今欠邓女士十万元整,十日还清的欠条。
没想到,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邓女士手中所持有的10万元欠条无效。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欠条应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的有效凭据,本案中,刘先生出具的欠条所记载的内容,表明其与邓女士解除同居关系后,邓女士要求刘先生给付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邓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欠条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判决:确认刘先生为邓女士出具的那张欠条无效。
法官评说: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人身关系并不稳定,尤其对于同居女性来说,不安稳因素就更多。同居者要避免风险,就只有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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