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法院查封部分的股权,股东不能转让;对于没有查封的股权,仍然由股东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1]28号)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有限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冻结股权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上述二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工商机关协助执行亦应参照上市公司股权冻结的期限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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