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登记机关的规定,收养登记申请和相关材料必须在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条件,收养登记机关将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寻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弃婴、儿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无法找到弃婴、儿童。公告期限不计入登记期限。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必须在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应当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寻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弃婴、儿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无法找到弃婴、儿童。公告期限不计入登记期限。
收 养 登 记 程 序
收养登记程序是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八周岁。
收养登记程序是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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