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共同拥有的房产如何处理
时间:2023-09-06 12:00:22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需要共同还贷。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期间房产登记在一方,而另一方想要出卖该房产,则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并且人民法院应该支持这一请求。

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需要共同同意,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需要共同还贷。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期间房产登记在一方,而另一方想要出卖该房产,则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并且人民法院应该支持这一请求。

能 否 卖 共 同 共 有 的 房 屋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95条规定,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可以卖共同共有的房屋。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民法典》第306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此,在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同共有的房屋在婚姻期间和离婚后,共有权人可以选择出售或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可以卖共同共有的房屋。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其他共有人在共有财产分割时也有优先分配的权利。因此,在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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