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
万州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58221661;办公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2号;邮编:404000
涪陵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79238852;办公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路西段866号;邮编:409000
黔江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72250698;办公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邮编:408000
渝中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3704843;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74号;邮编:400013
大渡口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8842345;办公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东风村38栋;邮编:400084
江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7854816;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0号白云楼8楼;邮编:400020
沙坪坝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6282723;办公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2-1号;邮编:400030
九龙坡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6169291;办公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栋1号;邮编:400050
南岸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2921377;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25号;邮编:400060
北碚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8208320;办公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胜利村25号;邮编:400700
万盛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8274330;办公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新田路65号;邮编:400800
双桥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43332775;办公地址:重庆市双桥区双龙湖西路20号;邮编:400900
渝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科;联系电话:86015008;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路31号;邮编:401120
巴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6239218;办公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渔洞下河路34号;邮编:401320
长寿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0244156;办公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望江路57号;邮编:401220
江津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7549802;办公地址:重庆江津市几江镇大有正街1号;邮编:402260
合川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2825389;办公地址:重庆合川市申明亭34号;邮编:401520
永川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49581609;办公地址:重庆市永川市宣花路318号;邮编:402160
綦江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8613999;办公地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安夏路3-1号;邮编:401420
潼南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4590781;办公地址:重庆市潼南县江北新城金佛大道41号;邮编:402660
铜梁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5632541;办公地址: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北环路36号;邮编:402560
大足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联系电话:43722261;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县北环东路260号;邮编:402360
荣昌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联系电话:46745590;办公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街26号;邮编:402460
璧山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5282085;办公地址:重庆市璧山县璧渝路394号;邮编:402760
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1、职工发生,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后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4、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5、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与我国其他省市相比,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是比较多的,这也可以看出,重庆市的发展较好。鉴定机构必须按照本机构已定的规范实施作业,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在拿到鉴定结果后的半个月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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