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
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代理申诉、控告权。
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拒绝辩护权。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也可以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单位编造相关虚假信息的,罚金的部分由单位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判罚标准也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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