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0月27日市规划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本市规划工作继国务院批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后又一件大事,也是本市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该《条例》的实施,必将推动本市滨海新区的全面开发开放,为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据悉,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调控各项资源(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本市1992年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分八章七十条,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监督和检查;法律责任等。
为了体现城市规划的龙头、先导、调控和服务作用,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一是突出强调了城市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各类开发、建设利用土地,应当首先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二是强调城市规划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促进本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提出中心城区应当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等。三是明确了城市规划在土地等资源利用中的作用,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整理储备、出让等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四是明确了规划许可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和要求等。
《条例》突出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定城市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依据;强化了城市规划的权威性,确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的监督制度。
《条例》将地下空间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了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新情况,将“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纳入法定规划,明确其编制范围以及具体编制、审批程序。为强化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增加了对各类规划的修编、调整和变更的具体审批程序。
《条例》规定了中心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建设各类管线工程,应当入地敷设。
《条例》明确规定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目前违法建设处罚找不到业主而无从下手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
为扩大广大人民对城市规划的民主参与,增加城市规划的透明度。《条例》在规定了广大市民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还从三个方面对编制城市规划的民主化、公开化作了规定,一是,编制或者调整各种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公示、征询或者展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公众意见。二是,编制重要区域或者重大项目的城市规划,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确定。三是,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公布。
20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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