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程序是这样的:1、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双方必须对监理事项达成约定;2、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3、建筑工程结算后,监理人有履行监理义务的,发包人应当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未履行监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建设工程监理的解释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199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为此,一些地方法规也作出规定。例如,2000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大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对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监理的实施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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