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新耳朵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8-06 10:52:28 4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听器听力

5.3.3轻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1、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2、外伤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4、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轻微伤不构成刑事责任,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具体赔偿如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对于不同的器官的鉴定的标准是有一定的细微的差异的,而对于新耳朵司法鉴定标准来说在进行鉴定的时候,主要是检查听力的受损程度等情况来进行判断耳朵的伤残等级。另外,在进行索赔的时候,注意要保存好自己的病例证明以及伤残登记证明等材料。

什么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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