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调解机构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法院等。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是对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公民与医院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作出调解;而法院则可以在审理民事案件之前,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只要该案件可以被调解。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处置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方”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必须淡化政府行为的性质,让更多与医疗界无关的真正第三方人士介入,独立、公正、客观的解决纠纷,最大程度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范原则
在调解中依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操作规范》、《临床医学指南》、临床诊疗路径等,依法调解。
3、便民原则
医疗纠纷突发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在查实事实、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快受理、快调解、快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4、“无过错,不赔偿”的原则
只要是依法认定医院没有责任,调解委员会便应劝说患者撤销索赔要求。如对调解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
《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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