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妇中一人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签署了不动产购置合同,同时使用个人财产支付了不动产购买的首付款,并在银行进行了相应贷款业务。
然而,在婚后的生活过程中,这笔借款是通过伴侣间的共同收入来偿还的,且不动产登记在首次付款的出资者名下的话。
那么在他们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关于这个不动产问题他们需要提前做出规划处理。
若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应当依靠人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解决争议,并将该不动产判定为登记一方的财产,同时承认尚未清偿的贷款成为登记一方的私人责任。
至于两人在婚恋期间共同承担的贷款本金及其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增长部分,在离婚时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合理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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