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取保候审资料交给谁
时间:2024-07-11 08:39:09 3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刑拘取保候审资料交给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形之下具有权限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而具体执行此项措施的职责则归属于公安机关。故而,申请实行取保候审的相关材料与信息需要按照法律程序提交至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拘取保候审有案底么

这取决于实际的情况。若仅被实施了刑事拘留但未最终判定为犯罪行为者,在未被确定有罪之前便无法建立任何犯罪记录,反之,若是经由法庭判决认定其负有犯罪责任,则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犯罪记录。而针对该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有权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进行调查与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然而,实际执行这一措施的责任和义务则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因此,申请进行取保候审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提交给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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