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所需满足的两个条件。首先,受托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而第三方需不知道受托人是受委托人委托的。其次,如果第三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这将直接或间接地对委托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此时受托人需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因此,该段内容阐述了委托人在行使介入权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了合同,而第三方并不知道受托人是受委托人委托的;
2.第三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这将会对委托人的利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
受 托 人 披 露 信 息 , 以 保 护 委 托 人 利 益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披露信息,以保护委托人利益,这一规定表明了受托人在证券交易中的职责。同时,《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等。
在实际操作中,受托人披露信息以保护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这也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受托人披露信息以保护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受托人披露的信息不准确或者存在误导,可能导致投资者误判市场情况,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投资决策。因此,受托人披露信息时,需要严格遵守《证券法》的规定,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受托人披露信息以保护委托人利益,是符合《证券法》的规定的行为。但是,受托人需要在披露信息时,严格遵守《证券法》的规定,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受托人披露信息以保护委托人利益是符合《证券法》的规定的行为,但需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有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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