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环境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
机制设计:人类活动范围的增大以及改造自然能力的提升正在对整个地球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严峻挑战,地球环境资源系统正面临无法回避的系统性风险。
环境危机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环境资源将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社会生产方式和运行机制必将受到挑战,生态文明时代即将到来。
利益分配:
历史进入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了新的景象。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环境资源日渐稀缺,已经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和障碍。此时,以信息化、知识化为特征新经济成为新世纪的经济发展方向。
它通过技术创新和发展文化产业来减少纯物质资源的消耗,提高智力资本和文化资本的价值含量,谋求打破环境资源瓶颈的新路。除此之外,当今世界,人们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节约环境资源作为一个重要指向。环境保护从实质上讲也是保护环境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资源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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