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估价机构应协调和实施拆迁估价的基础、原则、程序、方法和参数选择。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是指拆迁公告发布后,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拆迁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行为。
拆迁估价结果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答复。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内出具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结果有异议或者另一方对另行委托的估价报告不能接受的,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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