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其次,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并坚持下去。那么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实践这一原则呢?这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做法。
首先,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
其次,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如日本刑法第54条第二项指出,对想象数罪所判处的两个以上的没收应当并科对于这个问题,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因而在重罪并未规定附加刑的情况之下,应当按照轻罪的附加刑和重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当处附加刑的行为。但是,如果重罪亦规定了同种附加刑,则应从重罪规定,按重罪之刑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情形
从一重罪处罚。理由: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
例1: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盗窃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2: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3:行为人从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4:在他人心脏病发作时,故意盗走他人救心丸(价值3000元),致人死亡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例5: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甲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与对丙的故意杀人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即可。
例6:销售伪劣产品的,使用假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并侵犯著作权的,依法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使用假币罪、侵犯著作权罪,同时成立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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