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廊坊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流程怎么走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个人提出申请,填报《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学院根据文件规定及教学科研要求对申请人和材料进行审核和并提出是否同意延长退休年龄意见。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部门审核。
人事处汇总并审核申请材料。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人事处通知学院(部门)和本人,并将审批表归档。
二、廊坊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办理的法律依据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属于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经省主管部门或市、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属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不含1983年9月9日以后开评的职称系列)的高级专家,分别由所在单位报市、地人事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对1983年9月9日以后国家和我省开评的职称系列中具备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少数高级专家,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由市、地人事部门和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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