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售方未能严格遵守约定的交付房屋日期,则该行为构成严重的违约行为,作为买方,您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追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过合理期限的催促之后,出售方依然无法按期交付房屋且未能给出充分、合理的解释,那么作为买方,您将享有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均应由出售方全额承担。
然而,如果经过催促后,出售方能够在三个月之内交付房屋,虽然此时买方并不能直接通知解除合同,但是,您仍然拥有向出售方索取由于延迟交付所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的权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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