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裁判机构尚未就某份合同作出合同效力判定之决定前,该份合同理应被视为有效的法律文书。
除非存在着合同必然无效的极端情形,法院通常应当遵循善意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推定相关合同为有效的法律关系。
然而,当合同行为人其中一方向司法裁判机构提出宣告该份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后,司法机关才有权对该份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和认可。
然而,若该份合同的执行影响到国家、集体组织或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和公共秩序,由于缺少合同行为人中相关权益受损方提出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与诉求,此时司法机关则有权力主动行使其裁判权,宣布合同无效。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随意干涉合同的效力问题,而仅仅是由于规定的请求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的缺失引发的必然结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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