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自2010年至今,该院受理此类案件32件,呈上升趋势,应引起重视。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当中发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医患双方对立情绪大,是民事案件审理中的难点。自2010年至今,该院受理此类案件32件,呈上升趋势,应引起重视。
经分析,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案件鉴定多,审理周期长。医患双方往往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较大的分歧,需依赖司法鉴定,延长了审理周期。
专业性强,认定事实难。医疗病历及司法鉴定医学专业性强,影响到对该类案件事实的认定。
医患矛盾对立性强,调解难度大。患者往往提出一些非理性的要求,而院方大多强调自身不承担责任或承担很少的责任,双方对立性强。
患者诉求高,获赔额相对较低。医患纠纷中,院方大多仅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而患者受专业知识限制,不能正确认识医患双方的过错程度,提出高额的索赔要求。
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
医疗行为不够规范。少数医务人员缺乏责任心,手术前未能及时将病情、治疗手段等告知患方,影响患方知情权、选择权的实现。也有一些医务人员对病症认识不足、低估手术风险、出现特殊情况后救治措施不积极,引发医患纠纷。
患者的心理预期与医学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患者大多不了解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局限性,一旦病情恶化或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就认为是医院的过错所致。
缺少专业性的非诉医患矛盾化解机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当事人即诉至法院。
针对上述问题,宣州区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强化医务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医疗机构应改进服务理念,对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方面的教育,增强责任意识,规范诊疗行为,避免医患纠纷。
建立完善的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制。建立专业调解机构,第一时间调解医患矛盾。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建立专业调解与诉讼调解的互动衔接机制,力促调解化解矛盾。
提高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选任一批具有医疗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组建专业合议庭,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确保案件审理符合医学规律,避免外行审判。
规范委托鉴定行为。尽量让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法院应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完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以帮助法官正确地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法院要适时发出司法建议,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
一、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
1、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不同
医疗事故的启动: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即可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患双方。
司法鉴定的启动: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由此可以看出,二者能够提起鉴定的申请人是不同的。在诉讼之前,如果做过鉴定,就可以明确确定案由,可以选择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赔偿的计算方法,从而节省诉讼期限和诉讼费用。
2、鉴定机构不同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即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司法鉴定的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即司法鉴定所。由于司法鉴定所隶属于司法机关,受医疗机构影响较远,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因此较受患者青睐。
3、鉴定的内容和结果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主要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级别以及院方的责任大小。而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是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强,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那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不属于,是否具有司法过错等,都需要法官来分析。而法官又不十分清楚这一块,那么只有依靠这些鉴定机构。因此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尤其重要,法院一般都会采纳。当事人在打医疗纠纷官司时,应当提前搞清楚哪种鉴定适合自己,对案件审理有利,及时提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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