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立功的认定部门是哪里
时间:2023-04-05 14:42:02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认定犯罪行为人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由分管区召开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管区审核评议,提出建议,报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区和管区的集体评议,应当由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的签名。

(二)管区收到分管区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召开管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管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三)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收到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和规范;

2、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是否符合法定立功、重大立功的情形;

(四)狱政管理部门对拟认定犯罪行为人立功、重大立功的材料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管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审核。

一、哪些行为属于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哪些立功行为是无效的?

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三、重大立功减刑幅度的限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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