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时,房屋交付期限方可予以适当延长。这就意味着在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有权利和购买方就延迟交付房屋的免责事项进行详细协商并界定责任划分范围。若出现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以及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且房地产开发商能在第一时间内尽到告知义务,则同样具有延期交付房屋的法律依据。
此外,假如购房者自身存在违约行为或者主观臆测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而事实上开发商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责任,此时也可参照以上原则,适当延迟房屋交付日期。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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