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史的钮某,因乳腺炎在北京市协和医院治疗期间,从病房的八楼阳台跳下身亡,后钮某的丈夫董某及母亲王某将协和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北京市协和医院无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03年8月11日,董某之妻钮某因患乳腺炎至被告医院住院治疗。2003年8月17日晨7:30分左右,被告医院主管大夫为钮某换药,因未带小敷料,故前往他处去取,将钮某一人留在换药室。在此期间,钮某用剪刀将自己的颈部划伤,后被主管大夫发现并将其送至病房。主管大夫将钮某送至病房后,在既没有派人看护亦没有通知患者家属的情况下离开钮某。随后,钮某于7:50分左右跳楼自杀。
原告认为,被告在钮某住院时,已知钮某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但疏于管理,未尽监护及看护责任,且在钮某自杀时没能采取积极有效的监护、护理等措施,致使钮某跳楼自杀,被告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24.9万余元,丧葬费9118元,法医鉴定费2700元。
被告辩称,2003年8月11日,钮某因乳腺疾病入医院治疗,但就在钮某即将出院之际,不明原因突然自杀,并不幸死亡。被告认为,钮某的死因系其本人的自杀行为所致,与医院及其所接受的医疗行为无关,钮某应承担因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1日,钮某因发现其右乳腺有肿块至被告医院入院治疗。在被告医院的入院记录中其它一项记载“有精神分裂症20余年,服药后自愈”,入院诊断为“右乳腺肿块”。2003年8月17日晨7:30分左右,钮某的主管大夫将钮某带到病房中的换药室准备为钮某换药,因发现换药的小敷料用完,主管大夫便将钮某一人留在换药室前往他处去取小敷料。等主管大夫回到换药室时,发现钮某正用剪刀划自己的颈部,遂立即进行制止,后又将钮某带回病房并进行安抚,随后自行离开病房。主管大夫离开后,钮某自病房窗户跳楼自杀死亡。钮某的尸体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该鉴定中心发现钮某的颈项部喉结周围可见散在横行条状切划痕多处。
诉讼中,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在患者钮某自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经该中心鉴定后认为,被告在患者钮某自杀过程中的护理行为无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钮某因患乳腺疾病至被告医院入院治疗,双方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对被告在治疗钮某乳腺疾病一事上无异议,只是认为被告在明知钮某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情况下,而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及看护责任,致使钮某跳楼自杀,属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据此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但钮某在入院治疗时,自称患有精神疾病,说明其具有疾病自知力,亦是精神病缓解的重要标志。且钮某在跳楼前亦未表现出异常情况,鉴定部门经鉴定亦认为被告在钮某自杀过程中的护理行为无过错,故原告以被告对钮某自杀的行为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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