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东高地社区的王大爷晚年生活很是悲惨。他今年已是七十多岁的高龄,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老伴去世多年,身边仅有一个儿子,虽有工作和固定收入,但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以此为理由拒绝赡养老人,从不给予老父亲任何生活费用,更不关心照顾,使老人的生活极其困难,只能靠邻居的帮助勉强度日。王大爷前来东高地街道司法所咨询,能否要求自己的儿子履行。
因此,王大爷的儿子是法定的赡养人,有自己固定的收入即具有赡养能力,符合法律的规定,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不影响其履行赡养义务,王大爷可以通过与儿子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请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听了王大爷的讲述,司法所的同志做出了如下解答:王大爷的儿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问题的关键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应履行赡养义务?由于王大爷的儿子有固定收入,是法定的赡养人,其应履行赡养义务。理由如下:其一,我国《》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王大爷的儿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免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赡养义务。其次,赡养义务的性质应为一种事实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一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终止某一法律的意思表示,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也不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强制性义务。因此赡养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其并不要求赡养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产生赡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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