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途可以变更,只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之后,可以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变更后保险人要在保险凭证上面批注,或者直接签订变更的协议。
一、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与变更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2、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和《保险法》另有规定外,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是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内容及程序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变更的内容:
(1)被保险人地址。
(2)标的数量。
(3)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保险期限、金额。
(5)保险责任范围。
(6)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
(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
(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三、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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