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商品交易市场;(八)高层建筑;(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怎么处罚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同一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给予罚款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公安机关不再次作出罚款处罚。对未被发现、举报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的,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商品交易市场;(八)高层建筑;(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看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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