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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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办理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厂区设计图纸; 10、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办理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厂区设计图纸; 10、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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