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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20-07-16 1,04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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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法律依据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商品交易市场;(八)高层建筑;(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看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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