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标准下伤残等级的确定方法
时间:2023-07-06 09:23:01 1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伤残等级鉴定八级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II期;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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