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让复印吗
可以。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一般只有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才能复印庭审笔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庭审笔录可以公开吗
根据我们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我们实行审判公开制度,审判公开的含义是指审判结果公开,也就是公开判决、公开审判结果,审判公开是一个基本制度和原则,出现例外情形可以不公开。但是在法律上,审判公开原则没有包含要公开庭审记录,实践中法院的庭审记录也是不会向社会公开、向案件当事人公开的。
三、庭审笔录需要公诉人签字吗
庭审笔录,不需要公诉人签字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第二百三十九条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意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由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前两款所列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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