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待岗期间有无工资
时间:2021-10-22 15:06:57 2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孕妇待岗期间有无工资

企业孕妇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所在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按目前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劳动者工作存在问题,待岗作为一种处罚手段

除了客观员工,劳动者不能从事本岗工作外,有些企业也会让工作上犯错的员工停止工作,离岗反省,这里,待岗就成为了企业惩罚犯错员工的手段,对于这种做法,本文是持有异议的。

劳动者工作存在问题,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另一种是劳动者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或过错。那么对于第一种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法律规定了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接受培训提高技能或者调整岗位;对于第二种工作出现重大过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予以解除,以待岗方式处理的,实属画蛇添足。

因此,当待岗成为处罚劳动者的一种方式或手段是应该禁止的。

三、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发生变化,一时三刻没有适合岗位的

经济性裁员、企业架构变更调整等,都可能引起三期女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化。在劳动法上,三期女职工是不能因为经济性裁员、岗位消失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有没有适合的岗位成为三期女职工能否被待岗的关键。

在这里,我们所强调的调岗必须是合理的、不存在侮辱性的调岗。正如本文开篇的第一个问题,企业以部门裁撤要将一个孕妇的工作地点调整至外地,首先我们要注意的是,部门裁撤、公司裁员不等同于停工停产,裁撤部门也不意味着企业要停工停产;其次,在职工本岗位消失的情况下,企业也需要与三期女职工就变更岗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是在可期的范围内协商,比如企业可以提供三期女职工其他能胜任的工作内容。像这种直接让职工选择去外地的,且不说怀孕的员工了,换做其他员工,也属于无法预计的情形,这就是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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