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合同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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