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原因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法院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人民法院不接受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的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当事人应当相互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指的是可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依据,其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证据通常包含有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或者受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果以现场笔录8种。
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作用为:说明或者证实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所有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都需要有证据来加以佐证,一般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以证据的形式加以证明的对象包含有: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性的事实、法院按照自己的职权范围调査案件的事实;专业的知识、过往习惯的经验以及定理;还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的文件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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