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时间:2023-05-07 22:21:44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地产经纪机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正式实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条例》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在他人的,应当到当地社区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房屋用于非住宅租赁的,继续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房屋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和复印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一)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中,法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资格证书》,非法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上级法人单位批准的材料;外国企业、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应当提交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由境外人员查验);外国企业、组织的,应当提交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受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来源证明:房屋来源证明包括:1。房屋买卖合同。相关部门出具的房源证明。(4)出租普通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书;出租委托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转租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同意书;出租外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单位或者个人,出租人向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军事房地产出租的必要条件;并提供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2、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中介办理租赁的,应当告知租赁双方在中介合同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当代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3、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或者居间租赁,接受委托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进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后,无需到管理部现场办理,但需准备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资料备查。4、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或经纪机构网上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必要时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提供相关材料和现场照片)后,在收到全部备案材料(非本市户籍居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网上备案系统填写并下载《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网上备案的租赁合同符合备案条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领取备案表,并将备案表转让给租赁双方。5、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高度重视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在现有房屋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完善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加强与地方税务的沟通与合作,工商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6、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委、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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