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
时间:2023-08-04 20:34:08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后,任何时候如果抚养孩子的情况发生变化,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如果对方拒绝变更抚养权,主张抚养权的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介入。当符合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时,法院会做出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我跟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因当时她比较激动,并考虑到以后可能复婚,所以离婚协议上把孩子的抚养权给了她,并且用我一半的收入作为抚养费。但我们两家离得比较远,不在一个市,看孩子很不方便,我要求网上视频看孩子,她一直不允许。孩子现在快两岁了,她一直没工作没收入,身体也不好,有先天性的心脏病。想问下孩子的抚养权我能要过来吗?

市中级法院回复:根据有关规定,夫妻离婚时,按照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子女会被判归一方抚养。同样,在夫妻离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当抚养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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