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业主撤销权诉讼的适格被告
业主行使业主撤销权,法院必须审查该决定内容和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而涉及该决定的相关材料往往是由业主团体所持有,同时涉案决定是否被撤销与业主团体具有利害关系,此时业主团体作为被告显然是适格的。但对于业主团体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适当分析,以便为实践中的业主撤销权诉讼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一)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小区内成立业主大会后应当选举产生业委会,该业委会需在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就成为一个合法组织,开展本物业管理小区内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
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业委会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业委会在不同的情形下可作为原告,也可作为被告。故在业主撤销权诉讼中,业委会对于自己作出的决定妨害了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显然是适格的。
(二)业主大会的主体资格
业主大会目前在我国还主要是以会议的形式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用于形成业主集体决策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一种法律实体[15]。我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关现行的做法一般是备案业委会,很少登记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以会议的方式来行使职权,业主大会作为一个业主个体的集合体,其组成具有临时性的特征,其作为被告不符合诉讼法上关于诉讼主体的条件,同时将其作为被告也缺乏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其无法应诉和执行法院判决。但是对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时,谁能充当被告呢?
笔者认为,因为业主大会会议均是由业委会组织召开的,相关材料也是由其收集整理的,决定也是由业委会代为作出、公布并执行的,该决定是否被撤销与全体业主存在利害关系,故对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的,业委会应作为业主大会的法定代理人应诉。
业主大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其法律地位可界定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至于业主大会胜诉或败诉的法律结果当然归属该业主大会全体成员。业主大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业委会是其法定代理人,其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可以代表业主大会参加诉讼,业委会也可委托律师或者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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