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中以下应按相邻关系处理:用水、排水纠纷;通行纠纷;土地纠纷;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用排水相邻关系。用排水相邻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用水和排水两方面。
2、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通行权,是指相邻一方因建筑物别无其他通道,或者土地在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有通过邻地的权利。
3、修建与铺设管线的相邻关系。
4、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
5、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排放相邻关系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处理。
6、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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