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郭女士在自家小区散步却突然掉进污水井摔伤,近日,她将小区物业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施工方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50岁的郭女士起诉称,2006年12月7日晚上,原告在居住的小区内散步,突然掉进了一口污水井,当时井口没有井盖,井口上面仅放着一层薄木板。由于天色较黑,薄木板看上去很像是地板,并且井口周围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原告以为是地板就踩了上去,没想到刚踩在上面就掉进井内,造成原告左腿膝盖骨折,右手指及髂骨骨裂。
事发后,原告找到物业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在该地施工的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索赔,但均遭到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内行人过往通道的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而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危险地段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证行人的安全。但三被告均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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