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的行为,并不符合无效婚姻的规定,而应归类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2、对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其理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诚实地向另一方坦白疾病事实。
如若未能如实相告的话,那么另一方则有权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请求宣告该段婚姻实现撤销;
3、针对请求撤销婚姻的操作,当事人必须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晓属于构成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一年的时间内启动并完成相关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