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的内容有: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与和解协议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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