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角度来看,通过他人之名购买房产的行为,其所有权属于名义产权人。这种做法通常是指购房者以父母、子女或其他人的名义购置物业,而购房所需要的资金则完全由购房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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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房地产之特性为不动产物权,因此,房屋的产权应当被认定为名义产权人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